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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18-07-18
  • 名 称:区安委办关于印发《盐田区小作坊安全隐患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

区安委办关于印发《盐田区小作坊安全隐患 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盐田区小作坊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小作坊的清理打击力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违法小作坊清理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市民群众切身利益,开展违法小作坊有奖举报活动。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对小作坊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的举报与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 小作坊是指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

  第四条 对下列小作坊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盐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举报: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三)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前款规定的各类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区安委办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前款规定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非法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一般非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责任。

  第七条 区安委办不受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调整范围以外的举报,但应告知举报人法定受理单位。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办理

  第八条 区安委办负责受理全区范围内的举报。

  各街道办(中英街管理局,下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安委办)负责受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举报。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与奖励应当实名。举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有效的通讯联系方式等;

  (二)事故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传真、书信、面谈等方式进行。电话举报可拨打全省统一的隐患投诉电话:12350或致电区安委办电话:0755-22320056,传真:0755-22320219;地址: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活动中心18楼,邮编:518081。

  第十一条 区安委办受理举报后,根据举报事项性质转交负有监管职责的区直部门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属于举报事项发生地的街道安委办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街道安委办牵头核查处理并予反馈。

  第十二条 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区安委办;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委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区安委办。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反馈,区安委办应按反馈内容重新确定监管部门。重新确定承办的监管部门,不得对同一举报再次返退区安委办,严禁和杜绝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应在事故调查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安委办或事故调查单位反馈给举报人。

  区安委办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四章 奖励及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人分别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先受理的单位负责办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六条 多个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奖励。

  多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领取后,可以按其约定分配;无事先约定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对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属于造成人员重伤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造成人员死亡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1万元;属于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2万元;属于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3万元;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区安委办决定受理举报的,填写《违法小作坊举报信息登记表》,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报区安委办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区安委办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三)奖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做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四)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事项受理单位、办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专款专用。违法违规使用奖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30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核查后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区安委办复核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0日起生效实施。

  盐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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